保障项目 | 保障范围 | 保险金额(元) |
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 旅行期间因意外导致身故、伤残 | |
附加境外旅行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双倍保障 | |
附加境外旅行医疗保险(A) | 意外/急性病医疗(每次事故免赔额RMB800,辅助设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500,意外导致的牙科门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4,000) | |
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A) | 急性病身故 | |
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救援保险(A) | 紧急医疗运送与送返 | |
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救援保险(A) | 遗体或骨灰转运回国或安葬(其中:棺木费用最高为0.6万元;就地安葬最高0.8万元) | |
附加旅程延误保险 | 航班延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条款约定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飞机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延误时数的,保险人依据赔付标准,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支付保险金。)(以具体方案为准) | |
附加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 | 行李延误(以具体方案为准) |
产品名称 | 产品代码 | 条款名称 | 备案编号 |
富邦境外旅行医疗救援保险 | 2816 |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 (富邦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主) 016号 |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超龄人员保险 | (富邦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620号 | ||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 | (富邦财险)(备-医疗保险)【2019】(附) 030号 | ||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境外旅行医疗保险(A) | (富邦财险)(备-医疗保险)【2020】(附) 053号 | ||
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救援保险(2016版)(A) | (富邦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17号 | ||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程延误保险 | (富邦财险)(备-其他)【2020】(附) 616号 | ||
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2016版)(A) | (富邦财险)(备-疾病保险)【2017】(附) 012号 | ||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 | (富邦财险)(备-其他)【2020】(附) 615号 | ||
附加境外旅行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2016版) | (富邦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19号 |
项目 | 保险项目 | 方案一 | 方案二 | 方案三 |
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障 | 旅行期间因意外导致身故、伤残 | 10万 | 10万 | 10万 |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双倍保障 | 10万 | 10万 | 10万 | |
意外/急性病医疗(每次事故免赔额RMB800,辅助设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500,意外导致的牙科门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4,000) | 30万 | 30万 | 30万 | |
急性病保障 | 急性病身故 | 5万 | 5万 | 5万 |
紧急救援保障 | 紧急医疗运送与送返 | 30万 | 10万 | 10万 |
遗体或骨灰转运回国或安葬(其中:棺木费用最高为0.6万元;就地安葬最高0.8万元) | 10万 | 10万 | ||
增值服务 | 航班延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条款约定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飞机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延误时数的,保险人依据赔付标准,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支付保险金。) | -- | 延误达5小时以上赔付200元,最高200元 | 延误达5小时以上赔付200元,最高400元 |
行李延误(每8小时500元,最高1000元) | -- | 1000元 | 1000元 | |
自动延期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其旅程延长,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保险人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免费自动延长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该被保险人旅程结束。) |
-- | 提供保障 | 提供保障 |
投保须知: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了解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赔偿限额。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并知道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将有权拒赔,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本投保人已阅读该产品详细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阅读。本投保人特此同意接受条款全部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生效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1、投保人所输入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2、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为支付成功后的指定日期,具体将在保险合同中予以载明。本保险保险期间覆盖实际旅行全程,即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开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旅行目的地至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或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其日常居住地止。
3、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壹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4、本保险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5、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须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一年期及以上)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6、本计划的承保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90周岁(注:以投保时年龄为准)。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投保人需为被保险人父母。按中国保监会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以20万元为限,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以50万元为限。71-90周岁被保险人涉及意外身故、残疾、急性病身故保障保额减半,意外/急性病医疗(门诊及住院)保障赔付比例调减为50%,保费不变。
7、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传染病及被保险人出发旅行前一百八十天内身体上已经出现或存在、可以或已经引致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任何既往病及其并发症,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8、出境劳务人员或以海外求医为目的的旅行,不在保障范围内。
9、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侵略、外敌行为、敌对(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受任何政府或国家权力机构的指挥对财产的没收或国有化或征用或毁坏或破坏的、暴乱骚乱等。
10、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开始前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将退还已缴保费,保险合同关系自本公司同意退费之日解除。除保险期间为一年期的保单,一旦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将不予解除,并不予退还保险费。
11、因自然灾害、战争、政变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情事之发生致无法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显有困难者,救援机构将保留权利不向任何用户提供任何服务。请点击查阅目前救援机构无法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显有困难的国家或地区(此表仅供参考。因时政变化,表中所列国家或地区可能产生变动)。
12、您可登陆富邦财险官网http://www.fubon.com.cn/ 查询保单相关信息。电子保单: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妥善保存;
13、本产品由富邦财险承保,销售服务方为深圳众诚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14、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15、其他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参见《富邦境外旅行医疗救援保险条款》。
境外紧急救援,请致电SOS24小时紧急救援专线:+86-4008-10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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